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它和标准工时制不同,标准工时制就是我们常见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制度。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工作岗位,比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该规定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都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是,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各地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比如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所以,在上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者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来规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所在的岗位不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未经审批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