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究竟是什么?


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其次,在分割时遵循以下原则: 1. 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例如,双方书面约定某些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就按照该约定进行。 2.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比如,一方在同居期间对购买房产贡献较大,付出了更多的资金,那么在分割房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得一些份额;而对于一些生活必需品,如生活用品等,如果一方生活确实比较困难,可能会适当多分得一些。 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 1. 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 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例如,一辆汽车可能不便分割,那么就归一方所有,该方按照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 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 5. 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