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报案实行的三个当场制度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公安机关接报案时说的三个当场制度。之前去报案,工作人员提到了这个,我没太明白。我就想知道这三个当场制度具体是啥内容,对我们报案人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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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当场”制度是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工作中需要遵循的重要工作要求,旨在保障公民报案的权利,规范接报案工作流程,提高接报案工作效率。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第一个“当场”是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公民到公安机关报案时,无论案件是否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民警都要立即对报案情况进行登记。这就好比去医院看病先挂号一样,是启动后续处理流程的第一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接报案登记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第二个“当场”是当场接受证据材料。报案人在报案时往往会携带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照片、视频、合同等。公安机关在接报案时,要当场接收这些证据材料,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证据丢失或损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 第三个“当场”是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接报案回执就像是报案人的“凭证”,上面记录了报案的时间、案件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同时,公安机关要告知报案人如何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方便报案人及时了解案件处理的动态。《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自动投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一律接受并当场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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