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什么?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里的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如果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依据的是确保司法独立公正的原则,保障司法不受行政等外部权力的不正当干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违反该规定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它的目的是维护司法机关内部的正常办案秩序,防止内部干扰影响司法公正。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进行了规范。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违反该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在与外部人员接触中出现利益输送等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确保司法廉洁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