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作为侵权免责事由?


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明确哪些情况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至关重要。这有助于清晰界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通常不能免责。当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损害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免除责任。例如,司机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酒驾这种故意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能成为其免除侵权责任的理由。 其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害不能免责。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义务并导致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医疗机构有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各类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明确了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 再者,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能免责。即使侵权人可能提出一些其他因素来试图切断因果关系,但只要经过法律认定,损害后果确实是由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就不能免除责任。例如,工厂排放污水导致附近河流污染,造成渔民养殖的鱼类死亡。工厂不能以河流本身可能存在其他污染源等理由来免除其因排放污水导致鱼类死亡的侵权责任。 此外,法律规定必须承担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不能以无过错为由免责。严格责任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等。《民法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人、核设施经营者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总之,在判断侵权免责事由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