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被纳入责任倒查和追究?


责任倒查和追究通常是指在特定事项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主体在该事项中的履职情况进行回溯检查,如果发现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就会追究其相应责任。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具体场景下,纳入责任倒查和追究的情形也有所不同。 以安全生产领域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就会被纳入责任倒查和追究的范围。比如,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等情况。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如果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也会被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环境保护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