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算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前几天我开车和别人的车发生了一点小刮擦,当时我因为有事着急走,就没停车处理。后来朋友说我这可能算交通肇事逃逸,我有点担心。我想知道,到底什么情况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呢?
展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一般来说,判断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比如,明明知道发生了事故,却故意不停车、不报案,直接驾车或者弃车逃离现场,这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逃逸。但如果是因为受伤需要去医院治疗、不知道发生了事故等合理原因离开现场,并且之后有积极配合处理事故的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逃逸。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