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采用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在刑事诉讼里,公安机关的权力范围。我知道公安机关有很多权力,但肯定也有一些他们不能做的。就比如说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是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采用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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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其中,公安机关对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这些措施是有权自行决定采用的。 然而,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采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采用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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