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便鉴定机构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医疗过程和争议焦点。以下是患者通常应当提供的资料: 首先是身份证明材料,这能确认患者的身份信息。就好比我们去银行办业务,得先证明自己是谁一样。患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是患者委托他人办理鉴定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病历资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病历是对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它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这些资料详细记录了患者从就诊到治疗的整个过程,能让鉴定专家清楚了解医疗行为的具体情况。 此外,患者如果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也应当一并提供。比如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结果,与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进行沟通的书面材料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患者在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要认真准备好上述资料,以保障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