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个人所得税租赁时间不可交叉是什么意思?

我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住房租金时,不太明白‘租赁时间不可交叉’这句话。我之前租了一个房子,到期后没几天又租了另一个房子,这算租赁时间交叉吗?我该怎么准确填写租赁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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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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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租赁时间不可交叉’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项目时的一个重要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同一时间段内,你不能同时申报两处或多处住房的租金扣除。因为根据规定,一个人在一个时间段只能有一处主要的居住租赁房屋享受扣除。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而在填写租赁信息时,税务部门要求租赁时间要清晰、准确,不能存在重叠。比如,你从1月1日到6月30日租了A房子,又从7月1日开始租B房子,这两段租赁时间没有重叠,就符合要求。但如果你申报A房子的租赁时间是1月1日到7月15日,同时申报B房子的租赁时间是7月1日到12月31日,这里7月1日到7月15日就是交叉的,不符合规定。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扣除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防止有人通过虚报租赁时间来多扣除费用,从而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如果你在填写时不小心出现了租赁时间交叉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申报审核不通过,甚至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核查。所以在填写租赁时间时,一定要依据真实的租赁合同,准确填写起止日期,避免出现交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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