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什么意思?

我不太理解法律里说的“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到底啥意思。之前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占了我的东西,我当时没发现,但后来别人提醒我才知道。这算我“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吗?我想弄清楚这个概念到底咋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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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侵害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一个在法律上判断当事人是否知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标准。它并不是说当事人实际已经明确知道权利被侵害了,而是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形下,通过合理的注意和判断,是能够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租用了你的房子,到了约定的时间却没有支付租金,并且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按照常理,你就应该意识到自己收取租金的权利可能被侵害了,即使你因为疏忽没有立刻发现,法律也会认定你“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不仅包括权利人实际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也涵盖了“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一旦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 判断是否“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要考虑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比如在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领域,如果是普通大众难以了解的情况,不能轻易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还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环境。例如,在商业交易中,如果交易习惯和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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