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登记了离婚申请后一方反悔该怎么办?

我和另一半去登记了离婚申请,现在冷静期还没过,对方却反悔不想离了。我还想离,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有什么法律规定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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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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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双方登记了离婚申请后,如果一方反悔,这涉及到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中的冷静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并撤回申请,而另一方坚持离婚,那么双方就不能再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此时,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准予离婚。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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