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计监督权,审计监督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审计监督权是国家赋予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力。简单来说,审计机关就像是一个“财务检查员”,它有权对特定主体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审计监督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首先,具有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内容。审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例如,审计机关要对某企业进行审计,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一特征确保了审计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 其次,具有独立性。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审计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能够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决策,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比如,在对政府部门进行审计时,即使涉及到某些权力部门,审计机关也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权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 再者,具有强制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如果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这体现了审计监督权的强制性,确保了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具有权威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这表明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能够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实际的约束作用。 综上所述,审计监督权是国家为了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经济秩序而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权力,其法定性、独立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等法律特征共同保证了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