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我有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法院说被告下落不明,要采用公告送达。我不太清楚公告送达到底是怎么操作的,想知道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从开始到结束都有哪些步骤,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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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院要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都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这一步很关键,因为只有在其他送达方式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 其次,法院会选择合适的公告方式。常见的公告方式有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选择哪种方式,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决定。 然后,法院会在公告中写明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比如是起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等,以及受送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的诉讼行为,像答辩、出庭等。公告的内容一定要清晰明确,让受送达人一看就能明白。 最后,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就视为送达。也就是说,不管受送达人实际上有没有看到公告,法律上都认为他已经知道了公告的内容。送达后,诉讼程序就可以按照规定继续进行了。比如,如果是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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