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不属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我在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事务时,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情况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不能抵免的。我想知道在我国法律规定里,有哪些明确不属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希望能了解详细一点,好正确处理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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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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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通俗来讲,就是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国内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而有些境外所得税税额是不属于可抵免范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首先,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是不能抵免的。这就好比你在境外多交了税或者人家收错了你的税,这部分多交或者收错的钱,就不能拿到国内来抵免你该交的税。 其次,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也不可抵免。税收协定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税收方面的协议,如果按照这个协议,这笔境外所得税本来就不应该征收,那它自然也不能用于抵免。 再者,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同样不属于可抵免范围。这是因为这些利息、滞纳金和罚款是由于你没有按时足额交税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不是正常的所得税税款,所以不能抵免。 另外,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也不可抵免。比如说,你在境外交了税,但是后来又从境外相关方面得到了返还或者补偿,那这部分已经返还或补偿的税就不能再拿到国内抵免了。 最后,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以及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都不能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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