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法律新闻的时候看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这个核准追诉在实际法律流程中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核准追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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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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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简单来说,追诉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过了一定的时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个时间就是追诉时效。但有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就算过了追诉时效,在特定条件下还是可以继续追究,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一方面,追诉时效的设置是考虑到随着时间推移,证据收集难度增大,司法资源有限,同时也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会违背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所以,法律就规定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程序,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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