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含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认为侵害了其民事权益,从而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变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通俗来讲,就是有这么一种情况,有两个人打官司,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但是这其中有一个和这个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他因为一些不是自己的原因没能参与到这场官司中。后来他发现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那他就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他人之间的诉讼而受到损害,同时也是对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纠正机制。比如,甲和乙打官司,法院判决乙将一处房产过户给甲,但是丙认为这个房产有自己的份额,自己却因为不知道这场官司没有参与进去,那么丙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对房产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