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为工作受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简单来说,就是看看因为工伤,劳动者在劳动和生活自理方面受到了多大影响,然后给出一个等级评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先进行初审,看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备会要求补充。之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很重要,它是确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相关概念: 劳动功能障碍:指因为工伤导致劳动者在劳动方面出现的不同程度的困难,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来衡量。 生活自理障碍:指工伤对劳动者生活自理能力产生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来区分影响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不同部门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