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免责条款限制了什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它在合同中较为常见,但法律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等,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从免责条款的订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如果商家在合同中设置了免责条款却没有合理提示消费者,那么这个条款可能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比如,在一些网络服务协议中,如果免责条款以极小的字体隐藏在大量文字中,消费者难以发现,那么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就可能不被认可。 其次,从免责条款的内容方面,《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无论在什么合同中,一方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例如,在一些健身俱乐部的会员协议中,如果有条款规定“俱乐部对会员在健身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保障会员在合理健身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是俱乐部的基本责任,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逃避。 再者,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法律要求免责条款不能显失公平。如果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一方的主要义务、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一些买卖合同中,卖方设置免责条款,免除自己交付合格产品的责任,却要求买方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这种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免责条款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领域,法律还会有专门针对免责条款的规定。比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有严格的规定,保险人需要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险人利用复杂的免责条款逃避赔偿责任。 总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是多方面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利用免责条款不合理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免责条款,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可以主张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