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到征收第二次浪潮以什么为标志?


要弄清楚拆迁到征收第二次浪潮以什么为标志,我们得先了解一些相关的背景和法律规定。 在我国,拆迁与征收是有明确法律界定的。拆迁通常指的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而征收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 一般认为,拆迁到征收的第二次浪潮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为标志。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取代了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转变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依据层面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更强调了公共利益原则,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这就改变了以往拆迁中可能存在的商业利益主导的局面。 从程序上来说,新条例对征收程序进行了更加严格和规范的规定。比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等。这些程序的设置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以往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规范操作。 从补偿角度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高了补偿标准,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且明确了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拆迁到征收进入了第二次浪潮,它在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规范和补偿标准提高等方面都带来了重大变革,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