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设立的包括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质押相关的事务,不太清楚哪些质押情况是必须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会设立的。想了解一下具体包含的范围,好确保我的质押操作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后续出现法律风险,不知道有没有人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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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并不是所有的质押都需要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设立,只有部分权利质押需要办理登记质权才设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质押的基本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权利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如果有人想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来进行质押,比如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收益权等,就必须去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才会正式设立。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就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比如企业销售货物后应收取的货款等。当用应收账款出质时,同样要办理登记质权才设立。 另外,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表明,不同类型的股权出质,办理登记的机构有所不同,但都需要办理登记质权才设立。 综上所述,须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设立的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基金份额以及股权等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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