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什么权利?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例如,在就业机会上,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不能因出身等因素受到歧视。 其次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言论、出版等自由则让公民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权利同样不可忽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此外,公民还享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