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哪些权利?
我和别人签了行纪合同,帮对方处理一些贸易事务。但我不太清楚自己在这个合同里有啥权利,比如能不能自己决定交易价格,要是对方不给钱我该咋办。想了解下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具体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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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报酬请求权:这是行纪人最基本的权利。当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行纪人完成了全部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足额支付报酬;若只是部分完成,也有权就已完成部分请求支付相应报酬。比如,行纪人帮委托人卖出了部分货物,就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这部分交易对应的报酬。 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例如,行纪人受委托出售某种有市场定价的钢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行纪人可以自己买下这批钢材,同时仍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提存权:当委托人拒绝受领行纪人按照约定买人的委托物时,行纪人可以依法进行提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如果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行纪人经催告后,委托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接受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留置权:若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了这一权利。比如,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一直拖着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就可以留置委托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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