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该怎么做?
我刚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成了出租方,不太清楚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都有啥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双方在租赁过程中该遵循什么规则。比如租金支付、房屋维护这些方面,双方具体该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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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出租方而言,其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收取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也就是说,如果承租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方的义务包括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例如,如果出租的房屋存在漏水等影响正常居住的问题,出租方有义务进行维修。同时,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 其次,承租方的主要权利是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只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租方可以自由使用房屋。并且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承租方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外,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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