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该如何规定?

我刚签了份房屋租赁合同,不太清楚里面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是怎么规定的。就怕之后出现纠纷,自己都不知道哪些是合理权益。所以想问问在法律上,房屋租赁合同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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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租金是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这是其重要的经济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此外,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确保自己对房屋的占有和支配权。 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和质量标准。出租人有责任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房屋,不能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隐患。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同时,出租人还需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当房屋出现损坏影响使用时,出租人应及时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然后是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承租人的权利包括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约定使用房屋。承租人支付租金后,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房屋,进行正常的生活或经营活动。如果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另外,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房屋。不能故意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若要转租,需提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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