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双方有哪些权利?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首先来看看出租方的权利。出租方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收取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这意味着出租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收取租金。如果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支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方还有权利要求承租方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出租方有权利监督承租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以保障租赁物的安全和完整。 另外,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物。这是出租方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体现。只要租赁合同到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承租方返还租赁物,并且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再说说承租方的权利。承租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占有、使用租赁物。这是租赁的核心目的,承租方支付租金就是为了获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利。《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就保障了承租方能够正常使用租赁物。 如果租赁物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此外,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障了承租方在租赁物出现权利瑕疵时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