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不太清楚国家税务总局到底有权力设定哪些行政处罚。比如常见的罚款、滞纳金之类的,是不是都在其设定范围内呢?我想了解下具体国家税务总局能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范围,好让自己在税务方面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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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立法规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国家税务总局在行政处罚设定方面有一定的权限,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过,罚款的限额需要由国务院规定。 例如,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相关上位法,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设定了可以处一定金额罚款的处罚规定。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体现。总体而言,国家税务总局设定行政处罚要遵循法定原则,不能超越自身权限,以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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