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过了一年才知道该怎么办?
我之前签了个合同,当时没发现有可撤销的情况。现在过了一年才知道自己有撤销权,我很担心不能再行使这个权利了。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撤销合同,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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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时,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如果签合同的时候存在一些不公平或者被欺骗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让合同像没签过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需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您这种情况中,虽然您过了一年才知道有撤销权,但关键还是要看从合同发生之日起有没有超过五年。如果还在五年之内,并且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情形,您依然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不过,如果已经超过了五年,那么撤销权就消灭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不会支持您撤销合同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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