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答复不满意下一步该怎么办?
我之前去信访反映了一些问题,相关部门给了答复,但是我对这个答复并不满意。我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才能让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是可以再次信访吗,还是有其他的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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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对信访答复不满意时,有以下几个途径可以考虑。 首先,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查的意义在于让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来重新审视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比如,如果您是向某区的某个部门信访,对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向该区政府或者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机关会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其次,如果您对复查意见仍然不服,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是信访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复核机关会对信访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过复核,信访事项的处理结论就具有了最终性。 另外,如果信访事项涉及的问题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您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不过要注意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需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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