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职责终止后应该怎么做?


在信托关系中,当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涉及到一系列需要遵循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受托人职责终止后,首要的事情就是进行信托财产的交接。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这个报告要详细说明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以及信托财产的现状。如果原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是新受托人的选任问题。一般来说,信托文件会对新受托人的选任作出规定。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选出后,原受托人应当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在受托人职责终止期间,如果新受托人还未产生,在新受托人选出前,由信托财产的保护人(如果有)选任临时受托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临时受托人。临时受托人要负责保管信托财产,维持信托事务的正常进行,直到新受托人正式履职。 另外,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这是为了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避免在过渡期间出现损失。总之,受托人职责终止后的处理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要求来操作,以保障信托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