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了十年还未安置该怎么办?


当房子被拆除十年还未得到安置时,这是一个严重影响当事人居住权益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并寻求解决办法。 首先,拆迁安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通常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个协议就像一份“约定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拆迁方有按时安置被拆迁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都是书面形式,双方都要按照协议履行。 如果拆迁方违反协议,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置,这就构成了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其尽快提供安置房屋,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次,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很多拆迁行为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拆迁方尽快安置。如果政府部门不作为,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被拆迁人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与拆迁方或政府部门沟通的记录等。然后,可以先尝试与拆迁方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申请调解。若调解也无法解决,就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让法院来判决拆迁方履行安置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