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保该怎么办?

我公司破产了,之前给其他企业做过担保。现在被担保的企业还没还清债务,债权人找上门来。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作为破产企业对于担保责任该怎么处理,是要继续承担全部责任,还是有别的解决办法,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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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处理方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要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性质。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区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于破产企业的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如果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会对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担保债权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一般保证,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在破产程序中,这种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可能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破产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破产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可以向被担保的债务人进行追偿,追偿回来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此外,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担保责任的处理也有特殊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和解程序中,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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