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怎么办?
我给一对夫妻借了钱,后来才知道他们签了离婚协议,把财产都给了一方,另一方没什么财产了,感觉这损害了我的权益。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这种约定有效吗,我能让他们怎么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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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用过于担心,法律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 首先,债权人依然有权向离婚协议中的男女双方提出借贷主张。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哪怕他们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都可以找他们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要钱。 其次,如果债权人要主张权利,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主张让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裁决。 然后,要是一方承担了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 最后,在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如果难以确定,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总之,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遇到这种情况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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