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但一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
我和另一半感情越来越差,矛盾很多,已经到了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的地步,可对方却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具体的流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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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感情不和但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调解或审理。只要起诉方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像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分为几个阶段。首先是起诉阶段,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法院接受文件材料并审查,符合规定的就会受理立案,不符合则退回并说明理由。接着是答辩阶段,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需在收到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当然如果有特殊原因也可申请延期。最后是开庭审理阶段,这是实质性阶段,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若调解无效就会判决。 如果对法庭判决(调解)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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