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拒绝探望孩子该怎么办?
我和女方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但离婚后女方却拒绝探望孩子,我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也担心这样对孩子成长有影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面对这种女方拒绝探望孩子的情况,我能采取什么办法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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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的 。 如果离婚后女方拒绝探望孩子,您可以先尝试和女方沟通协商,看看能不能了解她拒绝探望的原因,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让她正常行使探望权。比如问问是不是工作太忙没时间,或者是不是和您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她不想来探望。 要是协商没有效果,而当初离婚时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且判决书、调解书里明确规定了女方的探望权,那么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要注意,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是采取排除妨碍措施,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在执行时会对女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让她自觉协助探望孩子;要是教育无效,法院会对女方采取强制措施,像训诫、责令写悔过书、罚款、拘留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协议离婚,对探视权没有约定或对探视协议履行有争议,您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解决探视权问题。 相关概念: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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