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对方冲红该怎么办?
我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合作方把之前开给我的发票冲红了。这让我很慌,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冲红发票对我的汇算清缴有什么影响?我要怎么调整相关数据?有没有合规的处理办法?希望懂行的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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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对方冲红,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处理和应对。首先,要明白发票冲红的概念。发票冲红就是对原来开错的发票,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更正的发票,进行负数冲减处理,相当于把原来那张发票的金额和税额等信息抵消掉。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冲红的发票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再用于税前扣除。 发现对方冲红后,第一步要做的是与对方沟通,了解冲红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业务取消或者发生了销售退回等合理原因,那么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的成本、收入等数据。比如,如果是采购的货物发生了退回,原来计入成本的金额就需要冲减,在汇算清缴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我们要对账务进行调整。对于已经入账的冲红发票对应的业务,要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进行冲销。以采购业务为例,原来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在就要做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 第三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要准确调整相关数据。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将不能税前扣除的冲红发票对应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要注意增值税方面的处理,冲红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总之,发现对方冲红后要及时、准确地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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