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物权和债权怎么办?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物权,像厂房、设备这些,以及债权,比如别人欠公司的货款之类的,会怎么处理。很担心这些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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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物权和债权的处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来说物权,物权简单理解就是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像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这些财产都属于物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作为债务人财产。这些物权财产会被管理人接管。管理人会对这些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价。对于厂房、土地等不动产,可能会通过拍卖的方式变现;对于机器设备、存货等动产,也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处置。变现后的资金会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接着是债权,债权就是别人欠公司的钱或者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登记。经过核查无误的债权,会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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