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点事儿和刑事案件有关,听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可能和我这事儿有关,但我找不到具体条文内容。我就想知道这一条到底规定了啥,对我这事儿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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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首先,这里的审查是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初步判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俗来讲,就是当有人报案或者公安机关自己发现了可能存在犯罪的情况后,要赶紧去看看这个事儿是不是真的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说,有人报称自己家里被盗了,公安机关接到这个报案后,就要开始审查,看看报案人说的是不是真的,有没有证据能证明被盗了,被盗的情况是不是达到了刑事案件的标准。 其次,该条还规定了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这就好比在上面的盗窃案中,如果公安机关觉得有些情况不清楚,像被盗物品的价值到底是多少还不确定,就可以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去做一些调查,比如询问报案人更多的细节,去现场再勘查一下,找专业的人鉴定一下被盗物品的价值等。 最后,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举个例子,如果是发生在A地的案件,但是按照管辖规定应该由B地的公安机关来处理,那么A地的公安机关在审查后,就要按照规定把案件移送给B地公安机关,同时告诉相关的报案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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