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累犯不能假释的逻辑悖论?
我不太理解法律里说累犯不能假释这一规定。感觉这规定在实际情况里有些不合理,但又说不出具体原因。想知道这里面所谓的逻辑悖论到底是指什么,能不能有人结合法律规定详细解释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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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累犯和假释的基本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而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累犯体现出犯罪分子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法律的威慑力,所以禁止对其假释。 然而,这里存在着逻辑悖论。从改造罪犯的角度来看,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当累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真心悔悟,并且通过各种表现证明自己已经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时,却因为其曾经是累犯的身份而被剥夺假释的机会,这似乎与法律改造罪犯的初衷相违背。 从公平性的角度而言,其他犯罪分子在满足假释条件时可以获得提前释放的机会,而累犯即便在各方面表现与这些人相当甚至更好,却依然不能假释,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不给累犯假释机会可能会让他们感到希望渺茫,从而丧失改造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在出狱后再次犯罪,这反而不利于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综上所述,累犯不能假释的规定在立法目的和实际效果、公平性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都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和冲突,这就是所谓的逻辑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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