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驳回后,迟延履行利息何时开始计算?
我有个官司,判决后对方没按时履行义务,我申请了再审,结果再审被驳回了。现在我想了解下,这迟延履行利息是从再审驳回的时候开始算,还是从之前判决规定的履行时间算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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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需要向权利人支付的额外利息。这其实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措施,目的是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再审驳回后迟延履行利息何时计算的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里明确指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 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进行再次审查的程序。再审被驳回,意味着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所以,迟延履行利息并不是从再审驳回时开始计算,而是要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也就是说,不管中间是否经历了再审程序,只要被执行人在原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迟延履行利息就应当从规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持续计算。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权利人能够及时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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