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中利息怎么算?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现在进入执行阶段。判决书里提到会有执行利息,但没说具体咋算。我不太清楚这个执行利息到底是怎么计算的,想知道最高法对此有没有明确的算法,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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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利息的计算涉及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首先,需要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比如,生效判决中规定欠款按照年利率5%计算利息,那么这就是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产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举例来说,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10万元,其中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了100天,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100000×0.000175×100 = 1750元。 计算的起始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另外,在计算时要注意,如果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之,执行中利息的计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方法,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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