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女方?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以下这些情况导致离婚时,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首先是重婚。简单来说,就是男方在已经和女方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重婚这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也就是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同样破坏了婚姻的稳定性和纯洁性,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第二项规定,无过错的女方可以要求赔偿。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这包括男方对女方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这种情况女方也可主张赔偿。 另外,若男方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比如对女方、孩子或者老人长期进行折磨、不闻不问等,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女方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若男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女方同样可以要求赔偿。这里的“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认定。 相关法律还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