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函询?
我想知道在实际的工作或者生活场景中,到底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采取函询这种方式呢?是在涉及一些违规违纪调查的时候,还是在其他特定的情况呢?希望了解具体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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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是一种通过发送信函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的调查手段。在纪检监察领域,函询是一种常用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也就是说,当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时,可以采取函询的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说明。 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违纪问题,通常是指情节相对较轻、性质不太严重的问题。比如,可能是一些轻微的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审查调查的程度。通过函询,可以给被反映人一个解释说明的机会,也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了解情况,核实问题。 同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涉嫌轻微违纪违法,或者反映问题多轮次重复、久拖未决的,可以进行函询。这为函询的适用提供了更具体的情形。 函询也是一种监督执纪的手段,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一方面,它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的小毛病、小错误,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对于反映不实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函询为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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