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在哪些情况下能够取回货物?
我和别人做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交易,现在有些担心货物要不回来。想具体了解一下,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出现哪些情况我作为出卖人能把货物拿回来呢?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情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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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首先,是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且在经出卖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这里的“催告”,简单来说就是出卖人明确告知买受人该支付钱啦;“合理期限”则是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行业习惯等来判断的一个适当时间段,给买受人足够时间去筹备资金等,但又不能无限期拖延。
其次,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出卖人也可以取回货物。这个“特定条件”是买卖双方在合同里事先商量好的,比如完成特定的验收标准、达到一定的业绩指标等,如果没完成,出卖人就有取回权。
最后,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损害到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同样有权取回。比如买受人把货物随意卖给别人,或者拿去抵押、质押等,这就打乱了原本的交易安排和出卖人的预期利益。
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出卖人可以先尝试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要是协商不成的,还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来处理。
相关概念:
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标的物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反之虽然标的物交到买受人手上,但买受人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催告: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要求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
合理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去履行义务,同时避免时间过长影响交易秩序和公平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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