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从哪一年开始正式执行?
我家有两处宅基地,听说现在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了。我想知道一户一宅是从哪一年正式开始执行的,这样我就能清楚自己家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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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政策是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原则。其实,“一户一宅”的理念早已有之,不过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1986年6月25日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农村宅基地作出规定。该法第38条明确,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一户一宅”,但已经蕴含了相关的管理思路。 到了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一户一宅”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述,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一户一宅”政策是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因为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后,在2004年、2019年《土地管理法》又经过了修订,但都继续保留了“一户一宅”的规定。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有类似表述,进一步强调了“一户一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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