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
我有一块城镇土地,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我想弄清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这样能合理安排资金,避免逾期纳税带来的麻烦。想知道不同情况下这个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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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明确了纳税人从何时起需要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责任。 对于购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纳税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就产生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义务。也就是说,当你拿到新建商品房钥匙,房屋正式交付给你使用后的下个月,就需要开始计算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是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义务开始。比如你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完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拿到新的房产证后的下个月,就要开始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是你把自己的房产出租给别人,从把房子交给租户使用的下个月开始,你就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比如你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合同里规定了土地交付时间,那么从交付时间的下个月开始纳税;要是合同没写交付时间,就从合同签订的下个月开始纳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是因为耕地涉及到农业生产等特殊情况,所以有一年的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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