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不太清楚在税收方面,什么时候是以每次收入额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税款。我自己有一些不同类型的收入,比如劳务报酬、偶然所得之类的,想了解下到底哪些收入适用这种计算方式,免得在纳税的时候出问题,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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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以每次收入额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的利息,或者作为股东从公司拿到的分红等,这些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用每次拿到手的收入金额来计算应纳税额,没有额外的扣除项目。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比如你买彩票中奖了,或者参加抽奖活动获得了奖品,把奖品换算成现金的这个收入金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这里虽然不是直接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也是在收入额的基础上经过一定减除计算的,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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