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要求生活费应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在探讨被执行人要求生活费应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被执行人的生活费。被执行人的生活费,指的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中,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必须保留的那部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不过,该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生活费应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生活费开始执行的时间: 首先,如果在执行案件立案之后,被执行人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保留生活费的书面申请,并且能够证明自己及所扶养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需要依靠该收入维持基本生活。那么,法院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一般会从作出裁定并送达协助执行单位的次月起,开始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费。 其次,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及时提出申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确实存在困难,不保留必要生活费将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法院会依职权作出保留生活费的裁定。这种情况下,生活费的起算时间通常也是从裁定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后开始。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提出申请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保留生活费的条件而驳回申请,但被执行人不服并通过复议、申诉等途径最终获得支持的,生活费一般会从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时间开始计算。 为了确保自身权益,被执行人应尽早向执行法院提出保留生活费的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状况。同时,执行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合理确定生活费的标准和起算时间,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