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应该在什么地方?


离婚起诉地点的确定,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被告户籍在A地,但在B地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且不是因为住院,那么B地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就可以在B地法院。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丈夫离开老家去外地打工超过一年,妻子此时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二人都离开老家去外地打工多年,经常换地方居住没有固定的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起诉时被告住在哪里,就在哪里的法院起诉。 3. 被告一方户籍迁出但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军人离婚案件,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等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离婚起诉地点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合适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