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
我和配偶感情破裂,打算起诉离婚,但不知道该去哪个地方办理相关手续。是去对方户口所在地,还是常住地,又或者是其他地方呢?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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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通常涉及到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管辖法院就是你要去哪个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举个例子,如果你的配偶户口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你就应该去B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他一直居住在户口所在地A地,那你就去A地法院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你的配偶在国外、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在监狱服刑,你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此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起诉离婚前,一定要先明确对方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情况,以便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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